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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2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協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雁稜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慶字創世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富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002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珮瑛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雅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