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41號
原 告 蕭聖謀
被 告 吉品開發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明松
上列
當事人間
債權讓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
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5
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3,865元,此項裁
定已於108年6月1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廖鳳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