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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2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債權讓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41號 原   告 蕭聖謀 被   告 吉品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松 上列當事人債權讓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3,865元,此項裁 定已於108年6月1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鳳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