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45號
上 訴 人 震珅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震宇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正宗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09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
本訴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333,302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,460 元;又
反訴上訴標的金額應為1,459,508 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23,181元,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,641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
法 官 蔡嘉裕
法 官 陳盈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