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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2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245號 上 訴 人 震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震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正宗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 本訴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333,302 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,460 元;又反訴上訴標的金額應為1,459,508 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,181元,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,641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嘉裕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盈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