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90號
上 訴 人 陳周傳
被
上訴人 良信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仕宏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
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向第二審
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
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
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
內,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3,380元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
28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然上訴人逾期
迄今
仍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
詢清單附卷
可考,是上訴人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陳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