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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2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代墊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90號 上 訴 人 陳周傳 被 上訴人 良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仕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 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 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 內,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3,380元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28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然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附卷可考,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