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2292號
原 告 林廖淑卿
訴訟
代理人 陳鎮
律師
宋豐浚律師
被 告 寧浚騰
金翔亮通運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林劉惠美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寧浚騰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追加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290,87
5 元(計算式:
扶養費1,680,735 元+喪葬費610,140 +
精神慰
撫金700 萬=9,290,875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,07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劉燕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