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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2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292號 原   告 林廖淑卿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      宋豐浚律師 被   告 寧浚騰       金翔亮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劉惠美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寧浚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追加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290,87 5 元(計算式:扶養費1,680,735 元+喪葬費610,140 +精神慰 撫金700 萬=9,290,875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,07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燕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