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21號
原 告 翔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源淵
被 告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志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
須具備之程式。
本件原告前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08 年
度司促字第12384 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10
8 年6 月28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097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
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,750元,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7 月2 日
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。茲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
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
可稽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