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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3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321號 原   告 翔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被   告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8 年 度司促字第12384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10 8 年6 月28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097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,750元,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7 月2 日 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。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 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