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3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房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57號 上 訴 人 坤厚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澄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玉鈴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0,000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0,7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玉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