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57號
上 訴 人 坤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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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
代理人 顏澄澈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玉鈴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08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0,000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10,7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玉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