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33號
上 訴 人 瑀懋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文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108年度訴字第2
433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41,352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7,
48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陳念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