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40號
上 訴 人 君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
法定
代理人 詹雯琇
上2人共同
送達代收人 張琴華
上列
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楊銘鴻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
2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(108年度訴字第
2440號)提起上訴。
經查:
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
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,3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6,397
元,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該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