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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4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440號 上 訴 人 君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  上 法定代理人 詹雯琇 上2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張琴華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楊銘鴻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 2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(108年度訴字第 2440號)提起上訴。經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,3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,397 元,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該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