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5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權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507號 上 訴 人 簡啓鋒 被 上訴人 葡萄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啓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,因108年度訴字第2507號確認股權存在事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2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,3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0 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0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