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51號
原 告 鄭孝慈
被 告 鋼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毓秦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08
年度司促字第15209號),
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原告欠繳納裁判
費新臺幣27,725元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以108年度
補字第1384號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
此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1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
。又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、多元化繳
費狀況查詢清單、在卷
可憑,依前開說明,原告之訴為不合
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筠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