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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6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651號 原   告 鄭孝慈 被   告 鋼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毓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8 年度司促字第15209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原告欠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27,725元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以108年度 補字第1384號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 此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1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。又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、多元化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、在卷可憑,依前開說明,原告之訴為不合 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筠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