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55號
上 訴 人 陳登萍
被
上訴人 船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美慧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上訴人為被上訴人之股東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650,000 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26,002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
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二、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,補正上訴狀,表明:
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。
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上訴裁判費
用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劉燕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