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6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原告為被告之股東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655號 上 訴 人 陳登萍 被 上訴人 船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慧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上訴人為被上訴人之股東事件,上訴   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   納裁判費。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  下同)1,650,000 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26,002元。茲依民事  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 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二、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,補正上訴狀,表明:  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。  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上訴裁判費 用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燕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