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8號
聲 請 人 大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崑鐘
原 告 百郡鑫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雅芳
訴訟代理人 石明秀
被 告 林坤昌
訴訟代理人 林坤榮
林孝璋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
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准由聲請人為原告之承當訴訟人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本件
訴訟繫屬後,原告將其所有坐落於臺中
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、同段三一七之十地號、同
段三一七之十一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:全部,下稱
系爭土地
)之
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,聲請人現為系爭土地之單獨
所有人,故聲請代原告承當訴訟,
惟未獲被告同意,
爰聲請
裁定准許承當訴訟等語。
二、
按訴訟繫屬中為
訴訟標的之
法律關係,雖移轉於
第三人,於
訴訟無影響。前項情形,第三人經
兩造同意,得聲請代移轉
之當事人承當訴訟;僅
他造不同意者,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
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254
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繫屬後,系爭土地業於民
國110年5月27日、110年6月2日分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
為聲請人所有,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
可稽,聲請人聲請代原
告承當訴訟,經原告同意(見本院卷附之110年6月2日民事
聲請狀),僅未獲被告同意,是聲請人
上開聲請,與法無違
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