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7號
上 訴 人 奇輝工業社即陳振隆
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○○○號
另址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間108年度訴
字第2687號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
之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26,18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,595元。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念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