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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6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687號 上 訴 人  奇輝工業社即陳振隆 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○○○號            另址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間108年度訴 字第268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26,188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,595元。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念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