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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6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687號 上 訴 人  奇輝工業社即陳振隆 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○○○號            另址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 被上訴人  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林茂欽 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3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3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 裁定業於110年3月2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、第442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規 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)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