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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7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股東會決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青水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昭明 送達代收人 吳佳潓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弘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702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002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