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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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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7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明鋁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一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73萬3042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2060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