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3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東明鋁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宗勲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一成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金交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上訴人聲明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73萬3042元,應徵上訴
裁判費1萬2060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
書記官 陳怡
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