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35號
原 告 文懷砂石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志剛
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
律師
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
法定代理人 洪文和
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提貨保證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前經
言詞辯論終結,
惟被告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爭執提貨
保證金之性質,
爰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 年8 月6 日
下午3 時10分,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顏嘉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