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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7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發還提貨保證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735號 原   告 文懷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剛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被  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洪文和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提貨保證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爭執提貨 保證金之性質,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 年8 月6 日 下午3 時10分,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嘉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