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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8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委任費用及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806號 上 訴 人 楊淳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勢整合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費 用及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 第3 款之規定表明: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如上訴人對第 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,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,246,843 (1,696,843-450,000 =1,246,843 )元, 應徵裁判費20,06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 訴聲明;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,並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1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判費;逾 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督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