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06號
上 訴 人 楊淳溥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勢整合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費
用及
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
第3 款之規定表明: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
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復未依法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查如上訴人對第
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,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,246,843 (1,696,843-450,000 =1,246,843 )元,
應徵裁判費20,06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
上
訴聲明;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,並應於
收受本裁定後1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判費;
逾
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
上
正本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顏督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