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30號
原 告 南爵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永光
被 告 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Andreas Bernhard Schwyn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徐梓芬
巫致森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20日下午3 時在
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。
二、被告兼被告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勝浤公司)法定代
理人徐梓芬於民國108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
期日未到場,
嗣
於108 年12月13日具狀稱其移居香港達10年以上,無法及時
來臺
開庭或委任
律師處理,
聲請另訂109年1月中旬期日,俾
便親自或委任律師到到庭處理等語,經核
非無正當理由。為
保障被告勝浤公司及被告徐梓芬權益,認本件有再行調查必
要,
爰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曾惠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