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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8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30號 原   告 南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永光 被   告 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ndreas Bernhard Schwyn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梓芬       巫致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20日下午3 時在 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。 二、被告兼被告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勝浤公司)法定代 理人徐梓芬於民國108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, 於108 年12月13日具狀稱其移居香港達10年以上,無法及時 來臺開庭或委任律師處理,聲請另訂109年1月中旬期日,俾 便親自或委任律師到到庭處理等語,經核無正當理由。為 保障被告勝浤公司及被告徐梓芬權益,認本件有再行調查必 要,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惠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