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44號
原 告 利捷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孟吟
被 告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志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08年度司促字第12386
號)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聲明
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裁定
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,35
0元,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2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1紙附
卷
可憑。查原告
迄未繳納裁判費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
況查詢清單1紙
可證,則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世
民
法 官 吳昀儒
法 官 劉奐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潘瑜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