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8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844號 原   告 利捷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孟吟 被   告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8年度司促字第12386 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,35 0元,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2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1紙附 卷可憑。查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1紙可證,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瑜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