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92號
原 告 台灣電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永祥
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
律師
被 告 明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永明
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04號損害賠償事件等民事訴訟終結
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04號損害
賠償等事件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本院認有裁定停
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