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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8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2892號
原      告  台灣電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祿庭
訴訟代理人  張致祥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明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永明
訴訟代理人  劉彥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本院於民國一○九年一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;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訟
    法第182條第1項、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月2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04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經查,上開案件已於113年3月18日判決確定,有該判決附卷可稽,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,爰依職權撤銷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 法  官 劉承翰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廖春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