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訴字第2892號
原 告 台灣電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明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○九年一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;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訟
法第182條第1項、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月2日裁定
本件訴訟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04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經查,
上開案件已於113年3月18日判決確定,有該判決附卷
可稽,
堪認
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,
爰依職權撤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