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89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款項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894號 原   告 久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蓮如 被   告 黃耀中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,及自民國108年9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於原告提供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 提供新臺幣陸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公司原本經營訴外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加盟店忠義門市(下稱忠義門市)。原告公司於民國108年5 月間,將忠義門市之經營權轉讓予被告黃耀中,並約定於經 營權轉讓後,被告應將加盟保證金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匯 至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帳戶。詎料原告公司早已依約轉讓忠 義門市經營權並變更忠義門市之負責人為被告,被告卻拒絕 給付加盟保證金,為此依切結書提起本訴等語。聲明:被告 應給付原告6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9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並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以:伊確實有簽切結書,同意將加盟保證金60萬元匯 至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帳戶,但那是不得已,因為如果不簽 就無法簽轉讓書。伊沒有辦法一次給付60萬元等語置辯。聲 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三、本院判斷 (一)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提出協議書、切結書等為證(見本 院卷第14-18頁),復為被告所不爭執,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。系爭切結書既為被告所親簽,則原告依據切結書 請求被告給付加盟保證金60萬元,即屬有理由。被告辯稱 是不得已簽立切結書,並未舉證證明,所辯自無可採。 (二)從而,原告依據系爭切結書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,及自10 8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 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經核並無不合,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。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 依職權宣告被告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。 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,核與本件判決結 論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玉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