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12號
原 告 希望創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信傑
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
律師
複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
被 告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
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
複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
被 告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
訴訟代理人 蕭若君
蕭麗鳳
許志維
被 告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天翎
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律師
被 告 台灣海洋網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岡山健男
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0年9月30日下午4 時。
理 由
一、
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民國110 年7 月29日
言詞辯論終結,並指定同年9 月3
日下午4 時宣判,
惟因無法如期宣判,為免
再開辯論所生之
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,
爰依
前揭規定,裁定變更本件
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楊雯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