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17號
原 告 黃筱晴
被 告 大有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惠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
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
23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436號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
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,140 元,並
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
之訴,該裁定已於108 年7 月25日送達原告之
送達代收人李
宗瀚,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
可稽。然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
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本院
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
可憑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