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9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917號 原   告 黃筱晴 被   告 大有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23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436號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,140 元,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,該裁定已於108 年7 月25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李 宗瀚,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。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