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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9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9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搌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雪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文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鴻搌環保有限公司、蔡文全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蕭家隆、張泰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。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00,000 元(計算 式:200000+200000=400000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450 元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,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明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