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52號
上 訴 人 晶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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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
代理人 陳映志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佳蕙、康雅鳳、陳秉勳間
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6、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9750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