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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9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952號 上 訴 人 晶鑽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佳蕙、康雅鳳、陳秉勳間損害賠償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、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