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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9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9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杏發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成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時新科技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事件 ,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 2989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: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733, 750元,依民事訴訟第 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1,88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明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