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僑聯食品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圖銳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湘容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
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65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萬600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
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筠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