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91號
上 訴 人 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Sergio Alonso Cadavid(柯碩久)
被
上 訴人 遠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 琦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價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27日
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。茲依
上訴聲明核定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
臺幣(下同)529萬2092元,應徵第2 審
裁判費8萬0205元,
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曾惠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