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02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承興彩色紙器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
代理人 林殷世
律師
複代理人 許珮寧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曾錦霞
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
複代理人 吳映辰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2
月20日
言詞辯論終結,玆因原告即
反訴被告之
法定代理人(即公
司
監察人)記載有誤,認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裁定再開辯論,
並定於109年3月26日上午9時10分,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
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