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0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訴字第3002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承興彩色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代理人  許珮寧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曾錦霞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代理人  吳映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玆因原告即反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(即公 司監察人)記載有誤,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裁定再開辯論, 並定於109年3月26日上午9時10分,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 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3  月   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3  月   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