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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0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019號 上 訴 人 軍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贊 一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軍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 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  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  本訴部分為新臺幣(下同)722,500 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11   ,895元;反訴部分為172,452 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2,820 元  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  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本訴、反訴上訴費用,逾   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二、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,補正上訴狀,表明:  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。  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上訴裁判費 用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燕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