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希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于彥梅
被
上訴 人
即
被 告 臺中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桂森
列
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4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
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向第二審法
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
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9年1月14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
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,329元,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16
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然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
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
附卷
可按,則上訴人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