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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0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66號 原   告 莊美珍 訴訟代理人 楊佳駿 被   告 張博凱       宏茂捲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成 訴訟代理人 張博凱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交上易字第1120號案件刑 事程序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因被告所涉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度交上易字第1120號過失傷害案件,仍有肇責歸屬之 爭議,其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刑事訴 訟終結,民事訴訟無由判斷,且兩造均請求本件俟刑事訴訟 終結後再為進行,本院因認於刑事程序終結前,有停止本件 民事程序之必要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善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