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66號
原 告 莊美珍
訴訟
代理人 楊佳駿
被 告 張博凱
宏茂捲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建成
訴訟代理人 張博凱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
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
本件民事訴訟之
裁判,係以所涉之臺灣高等法院臺
中分院108 年度交上易字第1120號過失傷害案件之肇責歸屬
為據,經於民國109 年12月21日裁定命在
上開108 年度交上
易字第1120號過失傷害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,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
度交上易字第1120號刑事判決附卷
可稽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