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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0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66號 原   告 莊美珍 訴訟代理人 楊佳駿 被   告 張博凱       宏茂捲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成 訴訟代理人 張博凱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係以所涉之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08 年度交上易字第1120號過失傷害案件之肇責歸屬 為據,經於民國109 年12月21日裁定命在上開108 年度交上 易字第1120號過失傷害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,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 度交上易字第1120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