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89號
原 告 岩城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忠勝
原 告 徐清祥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
律師
被 告 臺中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
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
複 代理 人 邱靜怡律師
被 告 廖朝淋
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
被 告 廖倉賢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2
月26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當事人欄漏載被告廖倉賢之姓名、住址,應更
正為「被告廖倉賢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巷○○號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開判決理已敘明准予原告追加廖倉賢為被告,並敘明
原告請求被告廖倉賢拆除鐵皮屋並無理由,
惟判決當事人欄
漏載被告廖倉賢姓名、住址,有漏寫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孫超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