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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0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通行權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89號 原   告 岩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忠勝 原   告 徐清祥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被  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靜怡律師 被   告 廖朝淋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被   告 廖倉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被告廖倉賢之姓名、住址,應更 正為「被告廖倉賢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巷○○號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院前開判決理已敘明准予原告追加廖倉賢為被告,並敘明 原告請求被告廖倉賢拆除鐵皮屋並無理由,判決當事人欄 漏載被告廖倉賢姓名、住址,有漏寫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孫超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