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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0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通行權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089號 上 訴 人 岩城建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徐忠勝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      廖朝淋 被 上訴 人 即追加被告 廖倉賢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訴訟標的價額,依上訴人與被上訴人、臺中市政府及廖朝淋一 致不爭執之原審108 年8 月26日108 年度中簡字第2371號補費裁 定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767,56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,7 8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 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上訴。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 狀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正本係正原本做成。 被上訴人廖倉賢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 上訴人岩城建設有限公司、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、廖朝淋不得抗 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超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