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89號
上 訴 人 岩城建設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徐忠勝
被
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
即
被 告
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
廖朝淋
被 上訴 人
即追加被告 廖倉賢住同上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6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: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
益
訴訟標的價額,依上訴人與被上訴人、臺中市政府及廖朝淋一
致不爭執之原審108 年8 月26日108 年度中簡字第2371號補費裁
定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767,562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7,7
8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
駁回上訴。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
狀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
理由之事實及證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
上
正本係正原本做成。
被上訴人廖倉賢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
上訴人岩城建設有限公司、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、廖朝淋
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孫超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