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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1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108號 原   告 采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憲昌 被   告 黃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貨款訴訟,未依前述規定繳納 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7 2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6,000 元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該裁定已於108 年 9 月3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在卷足憑,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顯難認為合法,應 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