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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1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23號 原   告 和勤精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森玉 原   告 陳品融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銘律師 被   告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傳福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所為 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,其中關於被告許傳福之「住臺 中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○○○○巷○○○○號10樓之3」之記載, 應更正為「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○○○○號20樓之1」。 二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3頁倒數第2行,其中關於「勝部部分 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勝訴部分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院前開判決原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