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38號
原 告 永益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玉枝
被 告 朱政義
張豐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所有權狀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1
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
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中關於「何厝段261-1 地號土地」之記
載,應更正為「何厝段261-10地號土地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
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
依法自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