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1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常務董事會決議無效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先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連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常務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,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之規定,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。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, 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新臺幣(下同) 150萬元,則暫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萬元,上訴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600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 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 實及證據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