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25號
上 訴 人 楊宜宸(原名楊紅鑾)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初國際地產有限公司間給付
不當得利事
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25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750,000元,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
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,2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