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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2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225號 上 訴 人 楊宜宸(原名楊紅鑾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初國際地產有限公司間給付不當得利事 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25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750,000元,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,2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