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18號
原 告 捷茂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白美雪
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
律師
複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
被 告 通用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瑞真
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之判
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之主文第一項所記載「原告應給付被告」,應
更正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
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