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訴字第3334號
上 訴 人 王寶慶
康育華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中山鐘錶股份有限公司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萬2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