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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36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362號 原   告 星沛科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達峻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被   告 成利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杉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參萬元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 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 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主張: 兩造於民國105年2月1日簽訂工程承攬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 約),約定由原告承攬「中龍鋼鐵安居中心新建工程─消防 管路及設備安裝工程」(下稱系爭工程),工程含稅總價為 新臺幣(下同)1113萬元,兩造就系爭工程再追加如附表 編號1至8所示工程及如附表編號9所示會勘查驗工作。原告 已依約完成系爭工程,並依約檢附詳細進度表及相關單據向 被告請款,然被告拒絕給付追加工程款118萬6500元、會勘 費用14萬7000元、系爭工程驗收完成款55萬6500元,總計 189萬元未給付原告。爰依系爭契約第4條、第5條約定及民 法第233條、第505條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89萬元及 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。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 (一)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工程承攬契約書、原告報價單 、被告請款單、統一發票2紙等為證(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 45頁)。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 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 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,視同自認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 (二)按稱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, 他方工作完成,給付報酬之契約。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,無須交付者,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,民法第490條 第1項、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向被告承攬 之系爭工程,既已完成,被告自應依上開規定給付原告承攬 報酬。 (三)故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89萬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(見本院卷第53頁送達證書) 翌日即108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即依週年 利率5%計算之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,經核尚無不合,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;被告雖未聲請宣告免假執行,因 其係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而經原告聲請一 造辯論,且亦未提出任何陳述之答辯,為兼顧其權益,本院 依職權宣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、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依據:民事訴訟 法第78條、第390條第2項、第392條第2項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 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 規 格 內 容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B3.B2.B1-拆除+配置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一齊開放閥拆除+配置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手動啟動裝置.二次側測試閥拆除配置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機械接頭、五金另件油漆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高空作業車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管路放水、送水、送壓測試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 │幹管路徑修改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8 │1F增設消防栓含配管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9 │消防會勘查驗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範 圍: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⑴勘前督導缺失、測試、拍照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⑵會勘資料彙整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⑶會勘文件製作成冊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⑷查驗取得核准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不含以下項目: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⑴電機、結構技師簽證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⑵修改竣工圖、出圖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⑶發電機單線圖修正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