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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3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協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93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晃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即原告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 協議事件,反訴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2日具狀表示提出反訴,未 據繳納反訴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69萬618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