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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3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協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月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本訴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萬元;反訴部分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51萬438元,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106萬438元,應徵 上訴裁判費1萬73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