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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4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權利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478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寶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燕明貿易有限公司因108 年度訴字 第3478號返還權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