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97號
上 訴 人 三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佳宏
被
上訴人 張智賢
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
律師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1
0 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部分上訴,然未
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
經查,依
本件上訴人之
上訴聲明,其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220 萬元,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
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4,170 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,補正上訴狀,表明:
(一)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。
(二)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宏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