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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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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4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497號 上 訴 人 三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宏 被 上訴人 張智賢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1   0 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部分上訴,然未  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經查,依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其上   訴利益為新臺幣220 萬元,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  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   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4,170 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  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,補正上訴狀,表明: (一)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。 (二)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宏賓